
议会是如何产生的?
地方议会依据《地方自治法》第三十条规定设立,并且根据《公职选举法》,每四年通过选举组成新的议会。
资格
25岁以上的居民(截至选举日已连续60天以上在该地方自治团体管辖区域内完成居民登记的人),但被选举权受限者除外
确定选区
市·郡议会的最少法定人数为7人。市·郡议员中比例代表的法定人数为市·郡议员法定人数的10%,一个市·郡选区内选出的议员人数为2人至4人,选区的名称和法定人数按照道条例决定。
选举日
议员任期届满日前30天内的第一个周三
选举期间
14天(自候选人登记截止日的次日起至选举日)
候选人推荐
- P政党推荐:在各选区应选法定人数范围内,推荐其所属党员为候选人
- 选举权人:无党派候选人的选举权人为50人至100人(郡议员)
候选人登记
管辖选区的选举管理委员会。
选举运动
- 从候选人登记结束到选举日前
- 选举公报、小型印刷物料、访谈·讨论会等
选举(投票)权人
截至选举人名册制定基准日,在自治团体内完成居民登记的19岁以上成年人,取得永久居留资格满3年的外国人且在该自治团体的外国人登记簿上完成登记的人
开票,决定当选人
选举管理委员会(当选人是在选区内获得多数有效投票的人,但如果最高得票者超过2人,则按年长者顺序决定)
议员登记
议会事务局
首次集会
议会事务局长召集
开院仪式(组建机构)
选出议长和副议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