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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的产生


地方议会介绍 议会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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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议会依据《地方自治法》第三十条规定设立,并且根据《公职选举法》,每四年通过选举组成新的议会。

资格

25岁以上的居民(截至选举日已连续60天以上在该地方自治团体管辖区域内完成居民登记的人),但被选举权受限者除外

确定选区

市·郡议会的最少法定人数为7人。市·郡议员中比例代表的法定人数为市·郡议员法定人数的10%,一个市·郡选区内选出的议员人数为2人至4人,选区的名称和法定人数按照道条例决定。

选举日

议员任期届满日前30天内的第一个周三

选举期间

14天(自候选人登记截止日的次日起至选举日)

候选人推荐

  • P政党推荐:在各选区应选法定人数范围内,推荐其所属党员为候选人
  • 选举权人:无党派候选人的选举权人为50人至100人(郡议员)

候选人登记

管辖选区的选举管理委员会。

选举运动

  • 从候选人登记结束到选举日前
  • 选举公报、小型印刷物料、访谈·讨论会等

选举(投票)权人

截至选举人名册制定基准日,在自治团体内完成居民登记的19岁以上成年人,取得永久居留资格满3年的外国人且在该自治团体的外国人登记簿上完成登记的人

开票,决定当选人

选举管理委员会(当选人是在选区内获得多数有效投票的人,但如果最高得票者超过2人,则按年长者顺序决定)

议员登记

议会事务局

首次集会

议会事务局长召集

开院仪式(组建机构)

选出议长和副议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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홍길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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