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议会的会议原则是什么?
议会的会议原则依据法律、条例、规则等详细制定,议会作为居民的代表,其会议的主要讨论事项是地方行政事务及居民权利义务,所以运营机制不同于按照会议原则运营的讨论组织内部事务的普通会议机构。
一日一次会议原则
一天仅可召开一次会议的原则
一事不再议原则
已被否决的议案在同一会期内不得重复提出或提交的原则
会期持续原则
已提交至议会的议案即使在会期内未通过也不作废的原则(但议员任期届满时,所有未决议案将全部作废)
会议公开原则
保障居民知情权的民主议会原则(但3名以上议员提议且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或议长认为维护社会秩序必要时除外)
多数表决原则
当议员之间发生意见分歧时,依多数方意见作出决议,少数方须遵从的原则
法定人数原则
出席人员必须达到一定数量,方具备会议能力和表决效力的原则
- 议事法定人数:召开全体会议或委员会所需的最少出席议员人数(在籍议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 表决法定人数: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最少议员人数(通常在籍议员过半数出席,且出席议员过半数赞成方可通过决议)
- 提案法定人数:提交议案或同意所需的最少议员人数(普通议案要求在籍议员五分之一以上或10人以上)
议员平等原则
所有议员不论性别、年龄、学历、资历、所在选区规模等,均享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与职权的原则
